[2001-10-26] 內地公職人員不享有居港權
【文匯專訊】政府下月將修改入境條例,規定內地派駐來港的公職人員即使居港滿七年,也不享有香港居留權。
保安局消息人士透露,準備向立法會提交的修例建議,將規定內地派駐本港的公職人員在本港的工作時間,不計算為通常居港的年期,因此無論他們留港多久,也不符合申請永久居港權的資格。
消息人士說,新規定是要確保「一國兩制」的實施,以及令國家人才在符合國家利益之下,派駐來港,以及使國家機關外派人員來港時更有彈性。消息人士強調,新規定對本港和內地均有好處,希望能盡快實施。
有關規定適用於七千名內地公職人員,包括中聯辦、外交部駐港專員公署、駐港解放軍和經內地當局批准來港開設的中資機構人員等。
修訂條例沒有追溯力,換言之過去已獲得香港公民身份的一千名內地公職人員,不受到影響。
修訂條例同時規定,內地公職人員即使沒有香港居留權,但他們在本港所生的子女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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