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1-20] 男子無牌經濟度假屋被罰萬元
【文匯專訊】一名男子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在大嶼山梅窩兩次經營一間無牌度假屋,觸犯旅館業條例,被判罰款總共1萬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人員今年5月24日巡查大嶼山丈量約份2內第714號地段時,發現它是一間度假屋,但並無根據旅館業條例領有牌照。
該度假屋的經營者其後被控觸犯《旅館業條例》第5條,被判罰款5000元。牌照事務處人員今年7月5日再次巡查該度假屋,發現它仍未領有牌照,於是再次檢控該度假屋的經營者觸犯《旅館業條例》第5條,他再被判罰款5000元。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無牌度假屋屬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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