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8-23] 原華夏銀行行長段曉興因受賄被判囚
【文匯專訊】原華夏銀行行長段曉興受賄案日前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法院判定被告人段曉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8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1998年12月,被告人段曉興利用擔任華夏銀行行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北京萬澤經濟信息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董事蔡燕軍以北京金萬利油脂有限公司的名義申請貸款的請托,對銀行工作人員為獲取非法利益而故意提供的虛假材料不認真審查核實,即同意向該公司貸款人民幣1.5億元。為此,被告人段曉興於1999年2月、4月,先後2次收受蔡燕軍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美金3000元(折合人民幣2.48萬餘元)。
案發後,尚有貸款人民幣1.444億元沒有收回。被告人段曉興所獲贓款已全部追繳。
法院認為,被告人段曉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蔡燕軍等人牟取非法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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