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1-15]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下月實施
【文匯專訊】北京消息:根據日前國務院令第364號公佈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將由勞動保障部門按每使用一名童工(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新規定從今年12月1日開始實施,1991年發佈的原《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同時作廢。
據悉,新舊規定的最大不同是,新規定製定了具體的處罰標準,操作性強,同時處罰也比舊規定嚴厲,最高額度可達每人每月罰款1萬元。
新《規定》還明確對使用童工並造成童工傷殘或死亡的,用人單位不僅要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用人單位還將被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並將依法對機關、事業單位性質的用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造成童工死亡或嚴重傷殘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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