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2-02] 國台辦談台記者赴大陸採訪規定修訂
【文匯專訊】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發言人今天就公佈實施《關於台灣記者來祖國大陸採訪的規定(修訂版)》發表談話。全文如下: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頒布了《關於台灣記者來祖國大陸採訪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的頒布實施,對於推動兩岸新聞交流,方便台灣記者來祖國大陸採訪,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為進一步方便台灣記者來大陸各地採訪,加強海峽兩岸新聞交流,促進兩岸關係發展,國務院台辦決定對「規定」進行適度修訂。這次修訂的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進一步下放審批權,減少環節,簡化手續,提高效率。台灣記者來大陸採訪之初,由國務院台辦統一審批。後來,由於來大陸採訪的台灣記者日益增多,為方便台灣記者,提高申請審批效率,從一九九四年起,國務院台辦將台灣記者採訪審批權下放到上海等四省、市台辦;一九九七年又進一步下放到包括上海等在內的十三個省、市台辦(含深圳市)。此次修訂,下放台灣記者採訪審批權的幅度之大,超過前幾次。從明年一月一日起,台灣記者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採訪,國台辦將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台辦以及深圳市台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台辦受理、審批;國台辦只受理、審批台灣記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採訪和到北京市採訪的申請。
二、簡化台灣記者《採訪證》的申領手續。此次修訂,與下放審批權相配套,進一步簡化了台灣記者《採訪證》發放層次,方便台灣記者採訪。今後,台灣記者到北京市採訪,到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申領《採訪證》;到各地採訪,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台辦申領《採訪證》。
修訂後的《關於台灣記者來祖國大陸採訪的規定》將於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實行,這將進一步方便台灣記者來大陸採訪,為台灣記者與大陸各地的新聞交流提供更為便利的條件,體現了我們對推動兩岸新聞交流發展的誠意。國務院台辦作為台灣記者來大陸採訪的主管部門,將一如既往地採取積極措施,努力創造良好的條件,為台灣記者的採訪提供更高效、周到的服務,促進兩岸新聞交流的發展。
海峽兩岸的新聞交流,有利於加深兩岸同胞的瞭解與溝通,有利於增進兩岸同胞的感情,推動兩岸關係的發展和祖國和平統一進程。對此,我們一直是持積極推動的態度。各地、各部門在接待台灣記者採訪中,也是積極提供幫助,努力予以各種方便。但是,目前兩岸新聞交流的現狀並不令人滿意,發展還很不平衡。大陸記者赴台採訪的人數只是台灣記者來大陸採訪人數的二十分之一,相差懸殊。我們對台灣媒體來大陸駐點採訪沒有限制,目前經批准在北京、上海、福建等地駐點採訪的台灣媒體已有九家,另有兩家台灣電視台的駐點申請也在受理之中,而大陸媒體獲准在台灣駐點採訪的只有四家,中國新聞社的赴台駐點申請迄今未獲批准。台灣當局對大陸記者赴台採訪,還設置了許多障礙,採取不合時宜的限制政策,嚴重地影響了兩岸新聞交流的正常發展,引起了包括台灣新聞界在內的兩岸新聞界的普遍不滿。十一月十七日,台灣當局主管部門負責人發表了不利於兩岸新聞交流的談話,甚至使用了稱大陸為「敵對國家」、攻擊大陸媒體「為匪宣傳」等公然鼓吹「台獨」分裂、挑起兩岸對立的極其情緒化的語言。台灣當局有關部門還在審批大陸媒體駐點時設置障礙,沒有正當理由就不批准大陸媒體赴台駐點採訪。這種做法,嚴重地傷害了大陸新聞界的感情。我們希望台灣當局拿出誠意,採取切實措施,盡快取消不合理的規定和各種障礙,確保大陸記者赴台採訪的順利進行,促進兩岸新聞交流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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