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8-29] 中國╱深圳誕生首部野生動物禁食法規
【文匯專訊】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熊君慧深圳28日電 備受關注的《深圳經濟特區禁止食用野生動物若干規定》昨天下午獲得通過,這亦是我國首部禁止食用受保護野生動物法規。
規定中明確禁止食用三類野生動物:一為國務院公佈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二為廣東省人民政府公佈的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三為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公佈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價值或者有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上三類野生動物的產品即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都在規定禁食的範圍之內。但馴養的野生動物,經過三代繁殖,具有成熟的馴養技術,達到一定規模後,且同時必須經過國家或者廣東省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檢驗檢疫合格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許可食用。
據規定,違反規定食用野生動物者,由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食用者每人處以一千元罰款,對組織食用者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此外,對餐飲業經營者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經營、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由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以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餐飲業經營者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名稱、別稱、圖案製作招牌、菜譜招徠、誘導顧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沒收,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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