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記錄帳戶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簡體 
2003年9月18日 星期四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即時新聞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3-09-18] 南京一演藝吧涉嫌組織男妓賣淫被警方摧毀

【文匯專訊】據中新網援引南京日報報道,南京中山南路一幢高樓的一樓,有個演藝吧名為「正麒」。演藝吧雖不起眼,但備受同性戀者的「追捧」。原因是,「正麒」除了供應茶水,還提供「靚仔」。

 上月17日,南京市公安局治安支隊、秦淮公安分局根據舉報,一舉將這個罕見的涉嫌組織男青年賣淫的團伙摧毀。昨天,秦淮區檢察院收到警方提請批准逮捕書,警方請求將11名分別涉嫌犯有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的男女批捕。

 秦淮檢方介紹,「正麒」的老闆是倪林、盛麗遙(均為化名)夫婦。今年33歲的倪林也是個同性戀者,包養著一個「小白臉」。他從1999年12月開始就和盛麗遙開辦為同性戀者提供服務的「酒吧」。為經營好這個「酒吧」,倪林還到全國同類酒吧取過「經」。但儘管這樣,倪林夫婦的酒吧仍屬「慘淡經營」。

 今年年初,為「振興」演藝吧生意,倪林夫婦想出歪招。他倆在「正麒」門前貼出招聘「公關先生」廣告,以高薪為誘餌,廣招蘇北和河南等地的「靚仔」。這還不夠,他倆後來乾脆花錢在報紙上刊登廣告,招聘「男公關」。

 這招果然靈驗。不久,就有不少「靚仔」應聘,並紛紛按要求交了抵押金。「靚仔」們都不是同性戀者,當得知老闆讓他們為同性戀者提供性服務時,他們最初都拒絕了。但由於「辭職」將拿不回抵押金,而且得知每賣一次「笑」能收200塊錢,除去老闆的「抽頭」,的確有錢賺,他們都硬著頭皮開始「接客」。

 做「皮肉生意」果然讓倪林夫婦嘗到不少「甜頭」。短短的幾個月,他倆就「抽頭」獲利12.47萬元,並且演藝吧生意越來越「紅火」。

 倪林夫婦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由於這宗組織賣淫案,提供性服務的全是男性,而且全國同類案件又十分罕見,倪林夫婦及其9個協助組織賣淫的「馬仔」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在檢方內部引起了爭議。

 記者昨天就此採訪了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江蘇省刑事辯護委員會主任孫國祥。孫國祥肯定地說,倪林夫婦及其手下的行為分別構成組織賣淫罪和協助組織賣淫罪。

 孫國祥解釋說,《刑法》第358條規定,組織他人賣淫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條規定,並沒有把「他人」限定為「女人」,而且「賣淫」並不是特指「性交」,而應理解為一切性活動。另外,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下發的《關於執行〈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組織、協助組織他人賣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他說,從上述規定看,就不難理解倪林夫婦等人行為的性質。

 南京市律師協會副會長薛濟民也持同樣觀點。他介紹說,除了上述規定,公安部曾於2001年作出批復,規定不特定的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為,包括口淫、手淫、雞姦等,都屬於賣淫嫖娼行為,對行為人應當依法處理。儘管公安部的批復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但這個批復符合《刑法》的立法原意。

 薛濟民解釋說,組織他人賣淫罪和強姦罪不同,強姦罪受害對象特定為女性,因此這個罪名準確講應是「強姦婦女罪」,而組織他人賣淫罪則不同,法律沒有對「他人」作出特別解釋。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往上】 【下一條】 【關閉】
即時新聞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