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0-23] 廣州一戒毒所強迫戒毒女賣淫
【文匯專訊】曾遭媒體曝光的「數十戒毒女被戒毒所賣給『雞頭』」案的幾名被告人已分別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至無期徒刑。
據金羊網-新快報報道,經法院審理查明:陳太中、邵麗愛及同案人簡偉珍(另案處理)均是廣東省第二工人療養院長洲戒毒所工作人員,陳太中為女倉中隊長,邵麗愛、簡偉珍為女倉管教。在2001年10月至2002年3月間,陳太中、邵麗愛及同案人簡偉珍各利用職務之便及為個人私利,在明知毛祖富、彭安樂及同案人「老王」(另案處理)等是控制他人賣淫人員的情況下,還讓他們出資接走在所的女戒毒人員。
2002年3月1日,因戒毒所將解散,該所決定無條件釋放10名戒毒女子,陳太中得知後,從中挑選了3名戒毒女,並要求邵麗愛扣留,並稱「能賣多少錢算多少錢」,邵麗愛即幫助其予以扣留。然後陳太中通知毛祖富來戒毒所接人,同時向其索要好處費。
3月2日,毛祖富與同案人「小梅」(另案處理)去到該所,以替3名戒毒女代交戒毒費共人民幣1000元、3名被害人各還人民幣3000元為條件,通過陳太中,將3名被害人接出戒毒所。事後,毛祖富以償還債務為由,將其中兩被害人帶至廣州市海珠區康樂村一巷3號一樓(另一被害人由同案人「小梅」帶走),伙同丁傳菊,白天在出租屋內看住被害人,晚上則採用跟蹤盯梢、監視的方法,強迫兩人在康樂村中約南四巷十號以約50-130/次不等的價格賣淫多次,毛祖富、丁傳菊將兩人賣淫所得據為己有,從中獲利人民幣1300余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太中、邵麗愛明知毛祖富等是控制他人賣淫人員,對於毛等將會採取強迫手段迫使被害人等賣淫還債是明知的,屬故意犯罪。且被害人本身是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戒毒所特定環境下,被害人心理已受到一定精神強制,作為管教提出不利的要求,被害人系不敢明確反抗,被告人陳太中、邵麗愛的行為本質上就是一種強迫行為。故被告人陳太中、邵麗愛的行為構成強迫賣淫罪的共犯。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陳太中犯強迫賣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5萬元,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1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6萬元;被告人毛祖富犯強迫賣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丁傳菊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罰金4萬元;被告人王先珍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4萬元;被告人邵麗愛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彭安樂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萬元。
據有關律師透露,幾名被告人均可能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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