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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2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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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21] 西安日報社原社長受賄被判7年

【文匯專訊】西安日報社原社長王長安因犯受賄罪,20日被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

 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王長安代表西安日報社同西安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勞動服務公司總經理左某簽訂了一份土地轉讓協議。為表示感謝和能夠順利獲取分期土地轉讓款,左某於1997年8月31日,通過王長安的弟弟王長來送給王長安人民幣15萬元。隨後,王長安將15萬元交給其弟王長來用於個人儲蓄和生活花費。案發後,15萬元贓款已全部追回。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王長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其單位與別的單位從事業務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1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王長安的弟弟王長來明知行賄人系王長安介紹,而協助接收15萬元款項用於個人消費,其行為也構成受賄罪。考慮到王長安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王長來能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自願認罪,都可以減輕處罰。故依法判處王長安有期徒刑7年,判處王長來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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