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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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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1] 內地向港澳開放醫療市場

【文匯專訊】中新社消息 為落實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國家衛生部昨天公佈了向港澳開放醫療及牙醫服務的有關政策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制定,從明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這些政策規定包括:

 ——香港或澳門與內地合資合作舉辦的醫療機構所聘用的醫務人員大多數可為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

 ——符合條件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可以申請參加內地臨床、中醫、口腔類別的國家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相應的《醫師資格證書》。

 ——為取得內地《醫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來內地短期執業制定具體辦法。

 ——具有香港或澳門合法行醫權的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短期行醫註冊的有效期不超過三年。註冊期滿需要延期的,可以重新辦理短期行醫註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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