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記錄帳戶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簡體 
2003年12月11日 星期四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即時新聞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3-12-11] 晉某公安局局長欠款不還被告上法庭

【文匯專訊】新華網消息,欠債還錢自古以來天經地義。但山西翼城縣公安局局長吉紹文借人60萬元錢,卻不願償還。債主經多次討要無果,一氣之下將其告上法庭。近日,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吉紹文償還原告60萬元,並支付其中15萬元的利息。

 吉紹文因急需資金,分別於2002年3月22日、23日和5月8日向臨汾市堯都區居民左愛芳借現金60萬元,並書寫了4張借條。後來,左愛芳向吉紹文索要時,被告以資金緊張為由拒不歸還。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向法院提交了4張借條的複印件,而被告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庭審中,被告辯稱已還款28萬元,並出示了一張存款單,存款單顯示2003年7月16日轉支28萬元。但被告出示的存折已超過舉證期限,同時被告也未能提供支出的28萬元確實轉給了原告的相關證據;被告還提出有一張5萬元現金支票借條是酒後所寫,被告並未實際拿走支票,但被告沒能提供其它證據予以證實。

 法院認為,原告左愛芳與被告吉紹文之間的借款事實存在,證據確鑿,被告對借條的真實性不持異議,被告理應及時償還原告借款。故依據民法通則第108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從臨汾中院瞭解到,吉紹文不服一審判決,已提起上訴。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往上】 【下一條】 【關閉】
即時新聞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