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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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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刑事檢控專員決定不起訴梁錦松

【文匯專訊】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資深大律師,就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在2003年度財政預算案增加首次登記稅前買車一事,決定不向他作出檢控。刑事檢控專員是在全面考慮過證據、法律和兩名分別來自本港和英格蘭的著名私人執業大律師的意見後作出決定。

 江樂士今日(十二月十五日)會見傳媒時表示,未有作出檢控是因為整體證據未能證明梁錦松在2003年1月購買一架汽車時故意及蓄意避稅。

 他表示,其決定已經得到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的接納。

 江樂士強調,如果整體證據能達致一合理的定罪機會,檢控梁錦松是符合公眾利益的。

 他說,兩位私人執業大律師 - 祈理士資深大律師(Mr John Griffiths, SC)和韋爾森御用大律師(Mr Martin Wilson, QC)的結論認為,在檢視整體證據後,不能確立檢控梁錦松「在公職中行為不當」的罪行,在本案中達致合理的定罪機會根本並不存在。

 江樂士補充說,祈理士和威爾遜兩位大律師雖然認為梁錦松應向行政會議申報買車一事,但這不是一次足以被檢控的嚴重不當行為,因為證據顯示他的錯誤至多只是想避免本身尷尬而已。江樂士認為他們的見解是正確的。

 江樂士說,衡量所有的證據後,不能證明本案有刑事成分可以達到提出檢控所要求的標準。

 江樂士補充說,在香港,只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才會作出檢控。除非控方認為已有可被接納、足夠和可靠的證據將一名人士交付審訊,否則不會作出檢控。

 江樂士說,當控方考慮所有因素後,認為並沒有達致合理的定罪機會時,便不會檢控涉嫌人士。

 他補充:「在香港,一個人不會僅僅被懷疑觸犯刑事罪行,便自動成為被檢控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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