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一間酒樓未有按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七日內繳付工資,拖欠一名僱員共四萬三千多元工資。今日在東區法院被判罰款一萬四千五百元,並支付工資給該名欠薪僱員。
勞工處表示,觸犯有關法例的僱主,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