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20] 女兒冤死 母親申冤竟被判刑
【文匯專訊】醫生使用禁用藥物,導致有多年癲癇病史的女兒死亡。而在為女兒討公道時,自己和兒子又被判了6個月的刑期。
母親田桂芬今年50多歲,他們一家居住在瀋陽市於洪區翟家鎮大挨金村。她的女兒很早就患上了癲癇病。2001年2月18日,27歲的王春艷因嗓子疼,到本村診所李龍江那裡去看病,李先後給王注射了青霉素和氧氟沙星兩種消炎類藥物。在點滴第二種藥物時,王覺得心裡特別不好受,幾次想將滴管拔去,可李說沒事。
用藥的第三天,王覺得胃痛得厲害,於是被送去醫大一院。經診斷,院方確定其為藥物中毒,搶救9天後沒見效後,經檢查,確定其為急性壞死性胰腺炎。3月2日,田桂芬和兒子將女兒從醫大一院接回,送到了李家(也是診所所在地),說是李用藥用錯了,必須對後果負責任。當晚5時許,王不幸死亡。
田桂芬說,當女兒點滴出現「鬧心」癥狀時,她無意中看了一眼藥品的說明書,說明書上寫著:「小兒、孕婦、哺乳期婦女及中樞神經損傷、癲癇病人禁用」的字樣。而就是這個禁用二字,使瀋陽市於洪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結論中寫上了:「此藥品的說明書指出的是慎用,而不是禁用。」鑒定結果不構成醫療事故。
有了這份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鑒定書,李於2002年5月14日,一紙訴狀將田桂芬告上於洪區法院。李在訴狀中稱,3月2日凌晨兩點,田桂芬和他兒子將奄奄一息的病人抬進他家要求給予治療,在沒有治療條件的情況下,他要求2人將患者抬走,但田不理。在鎮政府和派出所來調解時,田及兒子要兩萬元治療費。下午5時,王春艷病故,但直到3月4日凌晨1時,田才將人抬走,田的行為使他無法出診,損失達2萬元之多,之後田還常到他家門前哭喪、燒紙,他請求法院判處被告非法侵入住宅罪並賠償損失。於洪區法院經開庭審理,最後判決田桂芬及兒子6個月的拘役。娘倆對此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但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田桂芬講,她和兒子被拘役6個月,出來後,她就四處討說法,但到哪裡都是說回區裡去找。現在李龍江已從大挨金村搬到了翟家鎮,在一個小區裡開了家診所,對於是否知道王春艷有癲癇病,為她用「氧氟沙星」時是不是沒有看說明的事,李只表示一切看醫療鑒定書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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