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20] 一麵店東主因僱用非法勞工被囚
【文匯專訊】一名麵店東主因聘用一名內地旅客為其食肆工作,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四十歲的女被告林霞,被控一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的罪名,被判入獄十五個月。而非法工作的內地旅客李漢秋又名李鎮欽亦認罪,他被控一項使用虛假旅遊證件及一項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的罪名,兩項控罪分別被判入獄八個月,判刑同期執行。
勞工處及警方於去年十一月進行聯合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在灣仔一間麵店內,發現李是該食店的廚師,當時正在店內工作。他其後被發現是一名旅客,而林則是其僱主。入境事務處接手調查該宗案件。
女被告承認她是該麵店的東主,而男被告則被發現利用載有虛假身份的證件,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而得以進入香港。
入境處警告:任何人士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實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三十五萬元及入獄三年。
所有旅客無論受薪與否,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反逗留條件的人士會遭檢控,最高罰款為五萬元及入獄兩年。
此外,任何人士管有偽造旅行證件或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均屬違法。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十五萬元及入獄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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