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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2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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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28] 中國積極參與防止核擴散合作歷程

【文匯專訊】北京時間5月28日,在瑞典哥德堡舉行的核供應國集團(NSG)年會上,經全會審議通過,正式接納中國加入核供應國集團。

 作為核領域的政府主管部門,中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國家原子能機構就此向媒體提供信息稱,中國一貫支持和積極參與防止核擴散的國際合作,致力於國際核不擴散體系的建設,積極履行自己承擔的國際義務。

 1984年,中國加入「國際原子能機構」,支持該機構旨在防止核武器擴散的保障監督體系和措施,並於1988年與機構簽訂了保障監督協定,自願將本國的有關民用核設施置於該機構的保障監督之下。

 1987年,中國政府頒布了《核材料管制條例》,該條例明確了對核材料實行許可證制度,規定了核材料監管部門及職責、核材料管制辦法、核材料許可證的申請、審查和頒發、核材料帳務管理、核材料衡算、核材料實物保護及相關獎勵和懲罰措施等。

 在核材料實物保護方面,中國1989年就簽署了《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並按照與公約的要求相一致的國內法規,對境內的核材料實行嚴格管理。中國還與國際原子能機構合作,先後舉辦了數次核材料衡算和核材料、核設施實物保護地區培訓班,積極支持和參與了《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的修約與談判工作。

 1992年,中國加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全面承擔了核武器國家所應承擔的各項不擴散義務。

 1997年中國加入旨在協調國際核出口控制原則與條件的「桑戈委員會」。

 1997年頒布了《核出口管制條例》,該條例全面闡述了中國政府的核出口原則。條例還規定對核出口實施嚴格的審查制度,對違規行為採取嚴厲的處罰措施,並制定了全面詳細的管制清單。

 1998年中國政府頒布了《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對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實行嚴格管制,並確立了對核出口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出口經營者登記制度、出口審批程序和違規行為的處罰辦法等。

 1998年簽署了關於加強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監督的附加議定書,並於2002年3月率先在五核國中生效。

 國家原子能機構負責人透露,目前,中國正根據國內的實踐情況和國際核出口管制的發展,重新修訂《核出口管制條例》及《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修訂後的條例將在出口控制原則及管制清單方面與「桑戈委員會」和「核供應國集團」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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