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28] 財稅部門明確天然林保護工程稅收政策
【文匯專訊】5月28日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通知,明確國家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有關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車船使用稅的政策問題。
通知指出,對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用於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產、土地和車船分別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對上述企業和單位用於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以外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房產、土地和車船仍按規定徵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對由於國家實行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造成森工企業的房產、土地閒置1年以上不用的,暫免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閒置房產和土地用於出租或企業重新用於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之外的其他生產經營的,應依照規定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通知規定,用於國家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免稅房產、土地和車船應單獨劃分,與其他應稅房產、土地和車船劃分不清的,應按規定徵稅。
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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