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29] 渣打銀行(香港)將成港幣發鈔銀行
【文匯專訊】渣打銀行將在2004年7月1日停止擔任發鈔銀行,而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則將在同日成為發鈔銀行。
這是財政司司長28日在憲報公告修訂《法定貨幣紙幣發行條例》的附表中傳遞的信息。
政府發言人在公佈上述修訂時表示,具有渣打名稱和採用現行設計的銀行紙幣仍屬法定貨幣,不論這些紙幣是渣打銀行在2004年7月1日前發行,抑或渣打銀行(香港)在該日之後發行的。
據介紹,有關的修訂,是因應2004年5月7日成為法例的《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而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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