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30] 《基金會管理條例》解讀
【文匯專訊】國務院公佈的《基金會管理條例》6月1日起施行。
基金會不得「假公濟私」
基金會今後將是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非營利性法人,不得為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謀利,即不能「假公濟私」,必須強調社會公眾的廣泛受益。
《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為保證基金會基金用於公益事業,《條例》明確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募集資金、接受捐贈和投資收入等,但原始基金除外)的70%;而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包括原始基金、利息收入、接受捐贈和投資投入等)的8%。
個人企業可設立基金會
今後,個人和企業也可以成立基金會,一些富裕起來的企業和個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拿出自己的富余財產和資金回報社會、幫助弱勢群體。但設立基金會的「門檻」提高:成立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能低於200萬元人民幣,比1988年出台的《基金會管理辦法》規定的10萬元註冊基金提高了一大步。
《條例》規定,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條例》為釋放民間能量,募集社會資金,提供了最佳載體。一是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兩類。二是允許港澳台同胞和外國人設立基金會,運行外國基金會在國內設立代表機構。
投資自由失誤賠償
今後,基金會的投資行為將更自由,《條例》放寬了基金保值增值的渠道。原《基金會管理辦法》規定,基金會不得經營管理企業,基金會購買某個企業的股票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股票總額的20%。而《條例》不對基金會保值增值行為作具體要求,只要「合法、安全、有效」,並按章程經過理事會的特殊程序,就可進行適當的各類投資。但失誤必須賠償,規定因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財產損失的,參加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基金會及捐贈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官辦色彩「淡出」
《條例》規定的基金會組織機構更加規範。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秘書長以上職務;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針對基金會的組織機構,《條例》規定,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另外,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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