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31] 豫訂法事故上報時限
【文匯專訊】5月31日電 河南省近日以地方法規的形式對各類事故上報時限作出規定,其中,特大安全事故必須在4小時內報省人民政府,不按各種規定時限報告事故的將受到嚴肅處理。
河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剛剛通過的《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凡發生特大死亡或者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的,必須自接到事故報告或者發現事故發生之時起4小時內報省人民政府;發生重大事故的,必須自接到事故報告或者發現事故發生之時起10小時內報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發生重傷或者死亡事故的,必須在接到事故報告或者發現事故發生之時起24小時內報至省有關部門。
據介紹,此前,針對一些地方發生重大事故後不及時上報,直接延誤搶險救災時機,加重人員和財產損失的情況,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已就上報事故的時限作出過具體規定,並明確凡生產單位負責人對傷亡事故拖延不報、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將依法從重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地方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部門有上述行為的,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實現安全生產管理關口前移,河南省還同時實施了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報告制度,要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轄區內重大事故隱患建立檔案,明確整改責任人、措施和時間,對隱患的整改實行跟蹤,並將重大隱患及其整改情況及時上報省安全信息調度中心。
此次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作為一個具有地方法規性質的重要文件,對事故報告制度、安全生產中出現違法違規現象的處罰等,又作出了更嚴格、更權威的規定。今後,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還將加強對《條例》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這部安全法規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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