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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3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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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31] 單位和個體使用自產產品視同銷售徵稅

【文匯專訊】5月31日電 福州一家通信公司將自製的一套短信系統列入企業固定資產,以為可以不用交增值稅。但有關稅法規定,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視同銷售徵稅。結果稅務部門不僅向這家公司補征了18,374元稅款,還按規定加收了滯納金。

 近來,福州市國稅部門接連查處了多起自產產品漏稅案件。一些單位誤以為自己生產的東西自己用不須交稅,結果被稅務部門依法查處。

 福州一家醫院將自製藥品通過門市部直接銷售,4年銷售收入124萬元,均未申報納稅。醫院領導面對巨額的補稅罰款處罰,十分茫然:「我們醫院是免稅單位,賣藥還要上稅?」根據有關稅法規定,醫院提供給患者的自製藥品免征營業稅,但醫院通過門市部銷售自製藥品應交增值稅。

 福州市國稅局提醒納稅人,根據有關稅法規定,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固定資產、職工福利、投資、贈送等,均應視同銷售貨物申報交納增值稅。納稅人感到有疑惑時應及時向稅務部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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