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31] 公務員「服務行為失當」要受處罰
【文匯專訊】5月31日電 廣東佛山市出台公務員行為規範暫行規定,對「服務行為失當」嚴厲處理。今後,佛山公務員如果服務時態度冷淡、敷衍了事等,市民可向各行政投訴中心投訴;一經查實,該公務員就可能受到扣薪、降職、辭退等處理,其所在單位的分管領導也要承擔扣薪等處罰。
佛山市政府日前出台的《佛山市國家公務員服務行為規範暫行規定》,對公務員行為規範及違反規範時所遭受的處罰作了詳細規定。
這個規定要求,公務員在處理公務活動時,不得重審批輕服務、以罰代管、越權行政、濫用權力、相互推諉;接待來訪、接受咨詢、受理行政業務時,要做到熱情禮貌,不厭其煩,有問必答,答覆要具體明了,不得態度冷淡、含糊其詞、敷衍了事等。
公務員違反規定的任何一款,都將被視為「服務行為失當」。經受理投訴機構查實,構成服務行為失當的,除視情節輕重採取批評教育、責成改正、單位內部通報、政府通報等方式進行處理外,還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按照規定,公務員服務行為失當一次,扣發其當月20%的月度崗位津貼和考核獎金;失當次數越多,扣除的津貼和獎金也越多,最高可扣發當月全部崗位津貼和考核獎金。四次服務行為失當的,予以降職,第二年又服務失當的,將被辭退。如果下屬出現多次服務失當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分管領導還將被扣發一個月20%到40%的津貼和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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