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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3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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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31] 反傾銷條例主要內容三大修訂

【文匯專訊】為適應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國務院2004年3月31日做出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決定,對200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該條例進行修訂,4月15日頒布的新的反傾銷條例於6月1日起正式實施。  

 此前,中國曾於1997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加入世貿組織後不久中國即對該條例進行了修訂,並於2001年11月頒布了修訂後的反傾銷條例。於6月1日起實施的新的反傾銷條例是對以往條例的再次修訂,商務部有關人士指出,新條例建立在外貿法的基礎上,符合世貿組織有關規則,它的頒布實施,將為維護公平競爭的貿易環境和國內產業合法權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新條例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了修訂:

 一是統一了反傾銷調查機關。新條例體現了國家行政機構職能的變化,反傾銷調查由過去原外經貿部和經貿委負責統一為由商務部負責。

 二是增加「徵收反傾銷稅應當符合公共利益」的規定,「終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並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徵收反傾銷稅,徵收反傾銷稅應當符合公共利益。」這一條款為此次反傾銷條例修訂的一大特色。

 三是增加有利於追溯徵稅的措施。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之日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徵收反傾銷稅時,可以對有關進口產品採取進口登記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徵收反傾銷稅。修訂後的條款使追溯徵稅更具有可操作性,對初裁前的突擊進口更具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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