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02] 港僱主因少付外傭工資被罰
【文匯專訊】6月2日電 日前,僱主梁衛平因少付工資予其印尼籍家庭傭工而被香港勞工處檢控。案件於昨天在裁判法院聆訊,被告被判罰款1.5萬元。
據悉,在聘用期間,被告每月只支付1,900元至2,500元予其家庭傭工,低於僱傭合約中訂明的最低工資。就被少付工資一事,有關的家庭傭工已於較早時間在勞資審裁處提出民事索償,並已取回1.05萬元的補償。
勞工處提醒,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不可支付少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予其傭工,否則會違反《僱傭條例》,可被檢控。僱主短付工資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
此外,僱主若明知給予受聘傭工低於規定的外傭最低工資,但仍遞交列明符合法定工資水平的僱傭合約予入境事務處,便有可能因作出或安排虛假陳述或申述而觸犯《入境條例》,最高可被判罰款15萬元及監禁14年。據稱,勞工處已將該案轉給入境事務處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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