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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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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02] 規範急救機構設置 一城市只建一急救中心

【文匯專訊】衛生部、信息產業部今天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強院前急救網絡建設,規範院前急救機構設置,原則上一個城市只建立一個急救中心。

 衛生部、信息產業部指出,各地要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則,科學組建院前急救網絡。直轄市、省會城市和地級市的院前急救機構要以緊急救援中心為核心。通知強調:原則上一個城市只建立一個急救中心,確因地域遼闊或交通不便等原因,直轄市、省會城市和地級市院前急救網絡未覆蓋的縣和縣級市,也可以建立一個獨立的急救站。衛生行政部門對院前急救機構實行屬地化、全行業管理,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任何機構、組織、個人等不得使用「緊急救援中心」、「急救中心(站)」的名稱,也不得從事院前急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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