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26] 法律援助成中國弱勢群體維權保障
【文匯專訊】作為中國弱勢群體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最後一道屏障,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國正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和發展。法律援助是國家通過設立專門機構,給那些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實現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又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公民,義務提供法律服務等方面的幫助,是人權保障的一項基本制度。
武漢是中國最早開展法律援助活動的城市。1992年5月,武漢大學的法學專家、專職律師和在校大學生自發組建武漢大學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率先舉起了「保護弱者、伸張正義」的大旗,成立了中國第一個專門給社會弱者提供法律咨詢和訴訟代理的義務服務機構。兩年後,中國司法部正式提出探索建立和實施符合中國國情的法律援助制度,並在北京、廣州、上海、鄭州、武漢、南京、青島等一些大中城市開展了法律援助的試點工作。
1996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繼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正式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此後,全國20多所高校依照武漢大學模式,成立了相應的法律援助機構。1996年12月和1997年5月,擔負對全國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監督和經費籌措重任的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相繼宣告成立。隨後,司法部一系列規範法律援助工作的文件。北京、廣東、山東、上海等地紛紛出台有關法律援助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組建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培訓專職法律援助人員。一些地方明文規定,每個律師每年必須完成一件法律援助事務;各地各級法院也相繼出台了為有理但又生活拮据的當事人減、免、緩交訴訟費的援助措施。從自發組織機構到政府的重視與支持,中國法律援助工作逐步邁入了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
資料顯示,到2003年6月,全國已建法律援助機構2642個,縣區級地方已成立2139個,省級地方已全部建立了政府法律援助機構,85%的地市級地方和70%的縣區級地方也建立了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專職人員已突破1萬名。
2003年底,國務院正式頒布實施《法律援助條例》,這一工作得到了各級各部門的廣泛重視,中國的法律援助工作進入了加快發展的新的歷史階段。
2003年底,全國3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80個大中城市的法律援助中心,在石家莊市簽訂了《法律援助協作協議》。據悉,這項協議對各協作城市之間的信息交流、資源共享、異地法律援助案件的具體辦法和要求、異地務工人員工資的追討等方面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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