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26] 勞工處:僱主必須為僱員投購保險
【文汇专讯】僱主必須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否則會因觸犯《僱員補償條例》而被判罰。
勞工處發言人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就最近一宗法庭判案作上述表示。個案中一名製衣廠僱主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元。
發言人說,勞工處在去年十月巡查時,發現該僱主並沒有為其五名僱員投購保險。
他說:「勞工處十分關注僱主是否遵守這項條款。勞工督察會經常巡查各機構,查看有否違例情況。」
他表示:「今年截至五月為止,我們已巡查了21 946間機構。在487張經已審結的違例告票中,有463張獲成功檢控。」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僱主須為僱員購買保險,以履行其法律責任,支付補償予因工受傷的僱員。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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