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7-19] 一僱主因沒支付工傷補償而被判罰
【文汇专讯】開運(集團)管理有限公司因未能在覆檢補償評估証明書發出後二十一日內,清付証明書內所述補償款項餘額約一萬二千元予一名因工受傷的僱員,遭勞工處提出檢控,今日(七月十九日)在北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一千元。
該僱員為一名大廈管理員,去年一月十九日,他因為一宗工傷意外引致肋骨骨折,有關的覆檢補償評估証明書在去年十一月十四日發出。
《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僱主必須在覆檢補償評估証明書發出後二十一天內支付補償款項餘額。如僱主未能遵從此項規定,便須向有關僱員支付相等於補償款項餘額百分之五的款項作為附加費。如僱主在支付期屆滿後三個月內仍未能支付補償款項餘額,便須向有關僱員支付相等於補償款項餘額及第一筆附加費的總和的百分之十的款項,作為進一步附加費。
若僱主無合理辯解而未能遵照上述規定支付補償款項餘額及附加費,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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