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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2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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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27] 要補償不成綁架男友 無知女竟稱是要帳

【文匯專訊】一名無知女孩在與男友分手索要經濟補償遭到拒絕後,遂與他人合謀綁架男友勒索錢財。昨天,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李錦以綁架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當法庭宣判結果後,李錦竟表示,自己的行為是要帳而不是綁架,並以此為由當庭提出上訴。

 據四川新聞網報道,李錦1977年出生於四川安縣縣。從2002年5月起,李與在蓉經商的香港商人陸某同居。2003年10月二人分手後,李錦向男友陸某索要經濟補償遭到拒絕,便將此事告訴了陝西周至縣人王小凡。

 此後,兩人便商量設計綁架陸某,以便向其索要錢財。之後,王小凡以收帳為名邀約了譚某、任某幫忙,並於同月30日下午6時許,由李錦駕駛一輛蘭色安馳牌汽車,搭載著王小凡及譚、任三人綁架陸某。

 之後,幾人將陸拘禁並威脅其拿錢。陸某被迫答應給付人民幣40萬元,並於次日上午以急需用錢為由,讓家人往銀行卡上存入10萬元人民幣。

 在確認錢已到帳後,李、王兩人又讓陸某寫下三張10萬元的「欠條」。當天12時許,四人將陸某挾持回成都並取出10萬元後,將陸某釋放。次日,李錦、王小凡被警方抓獲歸案。案發後,公安機關追回全部款項並發還被害人。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錦邀約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挾持被害人,並限制其人身自由,脅迫被害人向其家人索取財物,並佔有該財物的行為,已構成了綁架罪。

 對被告人李錦稱所提收取的10萬元是陸某某歸還2003年春節和2003年4月下旬向李錦借支債務的辯解,因無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不予支持。對其所提無綁架故意的辯解,因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法院也不予認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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