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7-31] 參賽歌遭侵權音樂人獲賠3.7萬
【文匯專訊】葉宏民、何天(原名柯少寧)、陳斌等8人狀告福建電視台、福建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中國音樂家協會、福建省文藝音像出版社、福建歌華音像有限公司、廈門如意菜籃子超市有限公司、福州龍正廣告裝飾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廈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其中7人共判獲賠3.7萬元。
去年12月份,葉宏民、何天(原名柯少寧)、陳斌等8位閩南音樂人向廈門中院起訴稱,去年5月,中國音協等單位舉辦了「閩南語十大金曲」評選活動,他們聞訊後寄出自己的作品參加評選。評選結束後,在未徵得他們同意的情況下,大賽組委會將眾多的參賽作者(包括他們8人在內)的音樂作品以2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福建省文藝音像出版社出版發行,福建省文藝音像出版社將這些音樂作品製作成一盒4碟裝的CD、VCD光盤,在全國各地銷售,售價為每盒人民幣33元至40元不等。8人認為,中國音協等單位的行為嚴重侵犯了他們的著作權。
8位閩南音樂人請求法院判令中國音協等單位立即停止發行、製作及銷售並銷毀《閩南語金曲60首經典之作》的CD和VCD光盤,同時要求中國音協等單位賠償因侵權給他們造成的經濟損失、精神損失和音樂製作費等。
廈門中院審理後,28日對其中7位閩南音樂人的起訴作出了一審判決,福建電視台、福建文聯、中國音協、福建省文藝音像出版社、歌華公司、如意公司等單位應立即停止對7位閩南音樂人的侵權行為,停止發行、銷售、製作《閩南語金曲》。歌華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銷毀其庫存的《閩南語金曲》CD4594套、VCD5283套;福建電視台、福建文聯、中國音協、福建省文藝音像出版社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共同賠償7位閩南音樂人經濟損失及支付的合理費用3000元至11000元不等共計3.7萬元,四單位互相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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