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05] 山西鼓勵公務員離職引發爭議
【文匯專訊】8月1日,新華社一條消息稱:「山西省日前出台有關規定,機關公務員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職工,今後可以離職帶薪到民企工作。」消息的來源是山西省委、省政府於今年5月20日出台的《關於進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決定》在第五部分「創新人才機制」中規定,鼓勵社會優秀人才進入非公有制企業———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經批准自願離職到非公有制企業工作的,3年內原單位發給基本工資。3年期滿,繼續留在非公有制企業的,按規定辦理辭職手續,人事檔案和組織關係轉入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要求回原單位工作的,由原單位安排工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離崗創辦科技企業或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保留人事關係5年。
《決定》頒布兩個多月來,在省內外反響不一。叫好的人士認為,上述政策為山西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欲投身民營經濟的工作人員繫上了「安全帶」,表明人才的民企、國企身份界限正在被打破。民企的人才管理開始納入到全省人才資源的整體規劃中,民企吸引、使用人才的政策環境更加寬鬆。
反對的聲音也很強烈:《決定》貌似打破「公私」界限,實際上卻強化了人才的身份色彩。「如果真的是人才平等,那麼你把民企的人才流動到政府機關去試試!」「事實上,雙向平等的流動才是最具活力與效率的人才流動,任何帶強制性、倡導性的單向流動,都或多或少地表明這種流動具有不平等性。」
太原市也正在制定類似的關於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規定。饒有意味的是,記者在向太原市人事局法規處瞭解情況時,對方稱:沒有規定公務員可以帶薪離職。法規處一位工作人員向記者解釋,太原市醞釀這一文件實際上比省裡早,起初也確實寫進了這一條,但後來考慮到人事部在這方面有禁止性規定,就把這條刪掉了,只是規定了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到民營企業兼職。
山西省這一為公務員去民企工作又系「安全帶」,又備「救生圈」的「雙保險」政策頒布兩個月來卻應者寥寥———太原市民營經濟發展局的一位同志說,沒聽說真的有人帶薪到民企工作,建議記者到人事局詢問。而太原市人事局答覆說,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人來辦過這方面的手續。
山西省人才交流中心的一位同志說,問題的關鍵不在於「薪」而在於「崗」,公務員離職後,其職級、崗位還要不要為他保留?如果留著,顯然會影響機關的辦公效率;如果不留,3年後他想回來,你又讓他上哪裡去?而公務員對此最大的擔心仍是怕「雞飛蛋打」。一位明確表示「不會去民企工作」的機關工作人員說:「我現在的單位是一個蘿蔔一個坑,去民企干3年,干好了不說,如果弄砸了想回來,這邊的『坑』也沒有了。」
有人認為,公務員帶薪下海,實際上就是「官商」。一面在民企發財,一面在政府領薪,如果這公務員再有點權力的話,利用自己的職權「名正言順」地為自己賺錢,這豈不是權力尋租、權力腐敗!?發展非公有制經濟最需要的是保障每個投資者在市場中享有平等的競爭地位。公務員「帶薪下海」,原有的行政關係網、官場人情鍊、政府內部信息等,都會成為他們的特殊優勢,會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記者注意到,與此做法相反,近來一些地方正在校正、清理「官商」現象,比如四川清理出423名「官商」,廢除了25個有關的文件和規定;重慶市清理出1052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的行為;安徽省也明文制止「紅頂商人」現象。如此看來,山西省公務員「帶薪到民企」之路究竟能走多遠,不能不畫一個大大的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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