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07] 粵將實行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制度
【文匯專訊】廣東省有關部門近日聯合頒發了《廣東省危險廢物處置收費管理辦法》。8月15日起,廣東將全面實行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制度,所有產生並委託他人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均應按規定繳納危險廢物處置費。
根據新出台的《辦法》,該費用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環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訂本地區危險廢物處置費最高收費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對納入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建設的區域性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其處置收費執行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訂的收費標準。辦法還明確規定,所有醫療機構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門診病人加收醫療廢物處置費用。在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前,有病床的醫療機構經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准,可以從繳納醫療廢物處置費之日起,在住院床位費現行標準基礎上每日每床加收不超過2元,作為彌補醫院支出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後,應將醫療廢物處置費用計入住院床位費中,不再另行收取。工業危險廢物和社會源危險廢物,原則上按危險廢物的重量計收。對有回收利用價值的危險廢物,其回收價格由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與利用單位雙方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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