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07] 綁架爆炸恐嚇他人 豫一副鎮長獲重刑
【文匯專訊】8月7日電 近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唐河縣城關鎮原副鎮長李東升綁架河南省人大代表李某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綁架罪、爆炸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2萬元。
據人民法院報報道,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東升和李春松因生意做賠,為勒索錢財,多次預謀綁架省人大代表、唐河縣某集團公司董事長李某。李東升為李春松提出了李某的照片並指認了住所。
2002年12月24日18時30分,被告人李春松帶領張恩興、文壯、塗俊強、丁國芳將下班回家的李某綁架至西平縣,向李某家屬索要現金35萬元。12月25日晚,警方救出人質李某,並將李東升、李春松、丁國芳、劉會東、文壯抓獲。塗俊強於2004年5月5日投案。
此外,被告人李東升為對某集團公司副經理翟某進行恐怖報復,出資讓丁新合購買炸藥,並給丁說了翟的住址。1999年11月19日晚,丁新合伙同史建文(另案處理)將炸藥、汽油等物放置在翟家門口進行恐嚇。
被告人李東升因與姚某發生糾紛敗訴而懷恨在心,於2001年12月19日晚,為丁新合、李春松提供了斧頭、幪面布,指使丁新合、李春松傷害姚某。當晚,丁新合等人將姚某之子及其女朋友砍成輕傷。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東升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目無國法,因與他人有矛盾或糾紛,便指使他人用暴力進行報復,組織綁架、爆炸、傷害他人,嚴重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健康權,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爆炸罪和故意傷害罪,且系3個共同犯罪的指使者、組織者,系主犯,應予嚴懲。
但鑒於其所犯爆炸罪,繫在偵查機關不知的情況下坦白,依法應屬自首,對此可從輕處罰,同時爆炸犯罪屬犯罪中止,應當減輕處罰。遂以綁架罪、爆炸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同案犯丁新合、李春松、張恩興、文壯、丁國芳、塗俊強、趙二金、劉會東等分別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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