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17] 大連一廣告公司擅用奧運標誌被查處
【文匯專訊】大連一家廣告公司未經授權擅自用2008年奧運有關標誌發佈廣告,日前被大連中山工商分局責令改正錯誤。
8月12日,大連中山工商分局執法人員在廣告監測中發現,一家廣告公司在某報紙上刊出某商城商品換季優惠的整版廣告背景中,有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五環標誌。經執法人員調查,這家廣告公司是在沒有權利人授權使用的情況下,擅自在發佈的廣告中使用有關奧林匹克的標誌。這一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8月16日,中山工商分局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責令該廣告公司改正錯誤,停止侵犯奧林匹克專用權的行為。
據悉,為加強對奧林匹克標誌的保護,國務院於2002年2月4日公佈了《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根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誌。
值此28屆雅典奧運會舉行期間,工商部門提醒廣大企業,不管是直接還是間接使用奧林匹克標誌,只要是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授權使用,就不得擅自使用,否則就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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