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19] 強奸犯獄中自曝其它罪行被加重刑罰
【文匯專訊】因犯強姦罪而被判入獄服刑8年的龐某,不思悔改,還在牢中「宣揚」自己曾犯搶劫、盜竊等罪行,從而被同牢犯人舉報。案件查明後,龐某日前被安徽界首市人民法院數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16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3000元。
龐某2003年7月18日被臨泉縣人民法院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在服刑期間,龐某曾多次吹噓自己曾經搶劫、盜竊的事情,從而被舉報。
後經查明,2001年9月2日,龐某、姜某等5人在界首市磚集鎮,碰到從臨泉縣城做生意騎車回家的李某。5人遂尾隨李某,並在一處偏僻地點對其實施搶劫,獲贓款300元。法院還查明,2000年底至2001年秋,龐某等5人在界首市穎南辦事處、臨泉縣城關鎮等地,盜竊項鍊、照相機等物品和現金價值11460元。其中,龐某參與盜竊3起,總價值3460元。
界首市法院審理認為,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其主觀惡性較大,應從重處罰。根據刑法相關規定,結合其因犯強姦罪被臨泉縣人民法院判處的8年有期徒刑,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其他參與搶劫、盜竊的4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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