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19] 聯防隊員無權隨意攔截行人檢查身份證件
【文匯專訊】一福建青年在北京市朝陽區壩河墜河身亡的事件引起了廣泛關注,至於事實真相到底是什麼,相信有關部門不久就會給出結論。但與此相關的還有一個老話題。 根據公安部頒發的《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中關於查驗身份證的第三十四條中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在偵破案件及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需查明身份時、對災害事故和突發性事件進行現場調查時,方有權查驗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因此聯防隊員無權隨意攔截行人,檢查身份證件。
其實,即使是公安人員檢查行人證件,也是有前提條件的,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九條也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也就是說,在非特殊情況下,盤查一個行人,必須有前提,這個前提就是該人有涉嫌違法行為,否則沒必要對該人證件進行檢查。我國在1997年修改刑法時,已經在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的一些內容的基礎上,確立了我國的「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法律基本原則。這就更加明確了只有公安人員方可進行盤查,並有一定的規範操作要求。而聯防隊員僅是協助維護治安的普通民眾,並非專業執法人員,也就無權在公共場合盤查行人,聯防隊員以查驗證件的方式對行人進行盤查,有侵犯人權之嫌。
作為行政調查權的一種的查驗證件的權力,常常出於具體執行者個人的意圖和判斷,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性,同時又由於這種查驗是階段性行為,就常使盤查權的行使在公眾和上級機關的監控範圍之外。所以,對查驗證件權力必須加以控制,並在制度上設計對盤查行為可能存在的瑕疵,事前給予充分的重視,事後補予完善的救濟。
聯防隊員的職責主要就是協助公安機關打擊犯罪,保障和維護社會治安,以及在非警務工作中維持公共秩序。其作為公安機關的一支輔助力量,根本沒有執法的權力,更談不上擁有盤查行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身、扣押他人財物和證件,罰款收費這種只有司法機關才有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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