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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1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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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19] 個人外貿經營者可開立外貿結算賬戶

【文匯專訊】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發佈施行《關於個人對外貿易經營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對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從事對外貿易的有關外匯管理政策進行全面規範。

 《通知》指出,個人外貿經營者經外匯局批准,可按實際經營需要開立對外貿易結算賬戶,用於貨物貿易進出口項下的收付匯,賬戶限額按貨物貿易實際外匯收入的100%核定。該賬戶為現匯賬戶,不得存入和提取外幣現鈔,可與個人外貿經營者的外幣儲蓄現匯賬戶相互劃轉外匯資金,並可向該個人外貿經營者的外幣儲蓄現鈔賬戶劃轉外匯資金,但外幣儲蓄現鈔賬戶不得向結算賬戶內劃轉資金。

 《通知》明確,進出口收付匯核銷,是監督外貿經營者進口付匯後及時到貨、出口後及時收匯的一種管理制度。個人外貿經營者的進口付匯和出口收匯,應比照境內機構辦理核銷手續。具體來說,個人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並按規定辦理海關登記等手續後,可以憑個人有效身份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等材料,到外匯局辦理「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或出口收匯核銷備案登記手續,並按相應規定在進口到貨後或出口收匯後辦理核銷。

 《通知》指出,個人外貿經營者在辦理對外付匯時,既可以直接到銀行用人民幣購買外匯對外支付,也可通過個人對外貿易結算賬戶辦理對外支付;貨物貿易出口所得的外匯收入,可以直接賣給銀行,辦理結匯,也可以存入結算賬戶後結匯,或者經結算賬戶劃轉至個人外幣儲蓄現匯賬戶後結匯。

 此外,《通知》明確,個人外貿經營者辦理技術進出口和服務貿易項下外匯收付業務,按照境內機構非貿易項下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同時還規範了個人外貿經營者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國際收支申報等事項。

 《通知》自2004年9月1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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