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20] 陝首例「愛滋病」罪犯終審改判
【文匯專訊】8月19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陝西首例「愛滋病」案犯涉嫌故意傷害罪受審一案當庭作出終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木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3年7月6日16時許,新疆博樂市的哈薩克族青年木某與同鄉努某在西安市雁塔區長延堡一飯館喝酒後,因瑣事發生爭執。努某持匕首在木某背部刺了一刀。此後,木某跑到一西瓜攤前,抓起一把西瓜刀,朝努某頸部猛砍一刀後棄刀逃走,努某在被送往醫院途中死亡。事後,木某逃回新疆。公安部門通過網上通緝於7月31日在新疆將木某抓獲。據瞭解,木某在被抓前一直吸食大麻,曾被強制戒毒,事發前才剛剛從戒毒所出來,是一名愛滋病患者。
2004年初,西安市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致人死亡對木某提起公訴。2004年4月6日,西安市中院審理後作出判決,被告人木某持西瓜刀在繁華集市中當眾行兇,並致受害人當場死亡,作案手段兇殘,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嚴懲,因此判決木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判決後,西安市人民檢查院以適用法律不當,量刑畸重為由提出抗訴,嫌疑人木某也不服判決提出上訴。8月19日,陝西省高院對這起首例愛滋病疑犯殺人案做出終審判決:經查,努某持匕首刺傷被告人,又持匕首追趕被告人,對案件引發確有重大過錯,故應對上訴人木某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對抗訴機關認為處刑畸重的意見予以支持,對上訴人木某及其辯護人的理由和意見予以採納。原審判決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惟對上訴人木某處刑畸重,依法應予改判,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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