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記錄帳戶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簡體 
2004年8月26日 星期四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即時新聞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4-08-26] 坐公車遭毀容 小學生告狀勝訴

【文匯專訊】10歲的安徽阜陽市小學生小林在乘坐公交車時因為他人攜帶的硫酸外洩而造成十級傷殘。兩名肇事者逃之夭夭,他於是將市公交總公司推上法庭。近日,阜陽市穎東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部分支持了小林的訴訟請求。

 阜陽市穎東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去年8月22日下午2時許,小林坐上20路公共汽車。車上兩名乘客非法攜帶的硫酸突然外洩並落在小林身上。事故發生後,公交車售票員立即讓駕駛員停車,讓這兩名乘客下車帶小林到醫院救治,公交車繼續向前行駛。但這兩名乘客下車後未將小林送醫院進行治療即逃走。後小林被送到阜陽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42天。同年12月23日,阜陽市人民醫院燒傷外科出具診斷證明書,證明小林仍需繼續觀察治療3到6個月,另經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鑒定,小林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在此期間,阜陽市公交總公司共支付給小林8000元。

 同年12月,小林將阜陽市公交總公司告上法庭,認為被告對乘客非法攜帶濃硫酸上車未盡注意義務,致使原告受傷。事故發生後,被告又未及時採取措施予以處理,致肇事者逃跑。為此,小林要求阜陽市公交總公司賠償殘疾賠償金及殘疾生活費等相關費用共計8537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乘坐被告方的公交車,雙方即建立了客運合同關係。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及時安全地將旅客運送到約定地點,還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對其他乘客非法攜帶硫酸上車未能及時發現並制止,致使原告身體受到傷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阜陽市公共交通總公司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醫療費、交通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共計13100元(已扣除被告支付的8000元),並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要求。雙方均表示服判。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往上】 【下一條】 【關閉】
即時新聞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