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27] 溫州市一原公安分局局長被判死緩
【文匯專訊】最高人民法院26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王天義案的刑事覆核判決書,判決溫州市原公安局鹿城分局局長王天義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其所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的刑罰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查明:1995年至2000年間,被告人王天義利用擔任中共溫州市鹿城區委常委、公安局鹿城區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先後接受林某、李某、姚某等14人賄賂的款物共折合人民幣181.524萬元、美元1萬元,為這些人在出售住宅、辦理警用汽車牌照、減少酒店治安檢查、辦理安排工作、提職、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案發後,偵查機關依法扣押、凍結王天義財產共折合人民幣17541891.63元。除去合法收入、受賄所得和孳息,王天義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的財產共折合人民幣11268672.74元。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天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王天義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合法,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亦應依法懲處。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對巨額財產不明罪的量刑適當。但對受賄罪的量刑,根據王天義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本案贓款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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