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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1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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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13] 四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文匯專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代十三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今日(九月十三日)向四家公司追討近港幣164,000元。

 與訟人包括炳記飯店、經營麗誠海鮮酒家的愛時寶有限公司、經營金玉滿堂酒家的中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以及香港龍山藥業有限公司,各方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9,832.72元、46,527.42元、46,009.74元及21,535.44元。有關款項包括四家公司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款項後,會盡快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440元、340元、170元及400元。

 較早前,經營麗誠海鮮酒家的愛時寶有限公司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十一項拖欠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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