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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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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03] 證監會要求分析員媒體評論時披露實名

【文汇专讯】證監會3日就處理分析員利益衝突問題發出「指引」,要求分析員在媒體發表評論時必須披露真實姓名,並將分析員在發表研究後的買賣禁止期延長至3個交易日。

 香港證監會中介團體和投資產品部執行董事張灼華表示,「指引」適用範圍只限於上市股份、認股權證和股票期權。根據「指引」,分析員在發出研究之後的買賣禁止期將延長至3個營業日,使投資者享有更大的保障。「指引」也就分析員所在的公司作出權益披露方面採納了較簡單的披露界限,讓公司更容易遵守有關規定。張灼華說,持牌分析員必須披露其姓名,以達到更高的問責性和透明度。這樣可以更妥善保障投資者,尤其是那些依賴分析員的評論來作出投資決定的投資散戶。香港證監會於今年3月31日發出《關於處理分析員利益衝突的監管架構的咨詢文件》後,接到30份來自業內人士、法律界人士、投資者及其他人士的意見書。經過修訂,證監會於3日發出《關於處理分析員利益衝突的監管架構的咨詢總結》和為處理分析員的利益衝突問題而制訂的有關「指引」。「指引」預期從2005年4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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