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02] 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四新意
【文匯專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負責人2日表示,今年10月發佈的《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主要從4個方面進行了改革。
首先,《核准辦法》減少程序。改項目審批制為核准制,將原來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兩道審批,改為只核准項目申請報告。
其次,《核准辦法》下放權限。國家原審批限額為中方投資額100萬美元以上項目,新設定的國家核准限額為資源開發類3000萬美元以上、大額用匯類1000萬美元以上,分別提高了30倍和10倍。其餘項目下放地方政府核准,有些項目由企業自主決策。
《核准辦法》簡化內容。與以往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同,項目申請報告核准主要側重於確定投資主體、投資方向及合規性的審查,減少審查產品方案、財務效益等應由出資人自主決策、自擔風險的內容。
《核准辦法》提高效率。它明確了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項目核准的機關及權限、核准的程序、核准的條件及效力,增加核准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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