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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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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02] 發改委就改革境外投資項目核准管理辦法答問

【文匯專訊】據發改委消息,今年10月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了《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對於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涉及的有關問題做了具體規定。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核准辦法》涉及的一些具體問題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問:制定《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的依據和出發點是什麼?《核准辦法》的出台對於今後我國境外投資會產生何種影響?

 答:《核准辦法》是今年《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的重要配套文件之一,於今年10月9日以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1號令發佈實施。《核准辦法》的主要依據是《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核准辦法》將使我國境外投資管理更為有序、高效,有助於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促進我國企業境外投資規模不斷擴大、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方式多樣化。問:與以往境外投資項目審批相比,《核准辦法》有哪些新的變化?在哪些方面體現了改革的精神,簡化了審批的程序和內容?

 答:與以往的境外投資項目審批相比,《核准辦法》主要有如下改革:

 減少程序。改項目審批制為核准制,將原來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兩道審批,改為只核准項目申請報告。下放權限。國家原審批限額為中方投資額100萬美元以上項目,新設定的國家核准限額為資源開發類3000萬美元以上、大額用匯類1000萬美元以上,分別提高了30倍和10倍。其餘項目下放地方政府核准,有些項目由企業自主決策。

 簡化內容。與以往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同,項目申請報告核准主要側重於確定投資主體、投資方向及合規性的審查,減少審查產品方案、財務效益等應由出資人自主決策、自擔風險的內容。

 提高效率。明確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項目核准的機關及權限、核准的程序、核准的條件及效力,增加核准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問:《核准辦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以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形式進行的境外投資項目是否也需按《核准辦法》進行核准?

 答:根據《核准辦法》規定,不分企業所有制,不分資金來源、投資形式和方式,對所有境外投資包括新建、收購、參股項目及增資、再投資項目,均按本辦法核准。以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形式進行的境外投資項目,也需按《核准辦法》進行核准。

 問:在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機關方面,中央和地方的權限如何劃分?地方的項目核准權是否可以下放?企業是否有項目核准權?

 答:原油、礦山等資源開發類項目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上,以及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上的其他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限額以下的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准。項目核准屬行政許可,企業沒有項目核准權,但中央管理企業對限額以下的項目可自主決策,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問:《核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地方政府按照有關法規對上款所列項目的核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應如何解釋?

 答:該款的「有關法規」主要指《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加強海外投資項目管理意見的通知》,該文件明確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境外投資項目管理。因此,《核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對於限額以下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機關作了明確規定,即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項目和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其他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准。問:境外投資項目核准與對外投資開辦企業的核準是什麼關係?

 答: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對外投資開辦企業的核准,是境外投資管理中兩個不同的管理環節。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是發展改革部門對境外投資行為從維護經濟安全、符合產業政策、保障公共利益、資本項目管理等公共管理方面進行核准。對外投資開辦企業的核准由商務部門負責,主要是對境外企業合同、章程等進行核准。問:有些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時間要求很緊,又有較大的不確定性,這類項目如何辦理核准手續?答: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應在正式競標或對外正式開展商務活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信息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收到書面信息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有關確認函件。待項目中標或收購條件基本達成一致後,再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項目核准手續。若需對外簽約,應注意寫明「需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後生效」或類似條款。

 問:項目申請報告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有何不同?境外投資項目是否還需編製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否還需得到批准?

 答:《核准辦法》第十六條對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與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同的是,項目申請報告不要求詳細的技術選型分析、經濟效益和敏感性分析等企業決策時所需的經濟技術可行性分析內容。政府行政機關不再審批或核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單位可結合自身及項目情況,決定是否編製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問: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文件的性質和效力是什麼?答: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核准文件是境外投資項目獲得行政許可的唯一合法依據。項目單位可憑項目核准文件,依法申辦外匯、海關、出入境和稅務等方面手續。

 未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准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各級外匯、海關、稅務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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