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07] 醫院擅自摘除病腎 被判賠償1.7萬
【文匯專訊】新華網消息,遼寧省遼中縣醫院在為一位患者實施左腎探查術時,認為患者的病腎已無保留價值,在未告知患者的情況下,擅自將病腎摘除,被推上被告席。幾年中這場官司歷經法院4次審理,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侵犯患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遼中縣醫院,賠償患者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7萬餘元。
家住瀋陽市遼中縣的姚某患腎病多年,1999年6月11日,姚某病情加重,被家人送到遼中縣醫院住院治療。6月14日,醫院與姚某長子簽訂了《手術預定書》後,給姚某實施了左腎探查術。當姚某被推出手術室時,手術結果頓時讓全家人呆立在那裡:姚某的左腎被摘除了。探查左腎咋把左腎摘除了呢?手術前也沒告訴家屬啊!另外,術前也沒有檢查腎功能病變的過程,憑什麼能證明這是無法保留的病腎呢?姚家人對醫院擅自摘腎提出強烈質疑。
對姚家的質疑,遼中縣醫院認為,醫院手術發現患者左腎病變嚴重,功能已喪失,毫無保留價值。出於對病人生命安全考慮,醫院立即對其左腎實施切除手術。 2001年,姚家以遼中縣醫院未經家屬同意,私自摘除病人左腎毫無道理為由,將醫院起訴到當地法院,索賠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57萬元。
遼中縣醫院在遼中縣、瀋陽市兩級法院的4次審理中,都被認定侵犯患者知情權和選擇權。一審敗訴後,遼中縣醫院提出上訴。瀋陽中院審理查明後認為:姚某與醫院已形成醫患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姚某享有對所患疾病知情的權利。醫院在未告知情況下,將姚某的病腎切除。該治療行為雖是為了治病救人,但違反了醫療常規。因患者姚某不但享有對自己病情的知情權,同時也享有對病腎是否切除進行選擇的權利。醫院在未告知患者準確病情,並經其同意的情況下,將病腎切除的過失行為,侵害了姚某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醫院有過錯,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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