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30] 敦煌機場墜人事件引發責任之爭
【文匯專訊】法制日報報道 昨天,敦煌機場墜機事件死者李德朝的父親李茂付到達甘肅敦煌。此前,死者的姨父已經提出要向機場索賠。而敦煌機場黨委書記潘有軍表示不會賠償,但機場從人道出發可給予「補助」。
5月27日,事故聯合調查組根據調查公佈了事件的處理結果:認定此次事件是一起嚴重的空防不安全事件,暴露了敦煌機場管理混亂和責任不落實的嚴重問題。
民航西北管理局作出相關處理決定:從即日起暫停敦煌機場的過夜飛機任務;要求機組在飛行前對飛機進行全面檢查,特別是對起落架艙的檢查;責成甘肅省機場集團對敦煌機場「5﹒25」事件進行嚴肅查處,並將處理結果及時上報。
東航甘肅分公司辦公室主任李鳳剛接受記者採訪時說,飛機在起飛前,機場的維護人員應該對飛機的各個部位進行細緻的檢查。
據東航甘肅分公司的工作人員介紹,每個機場的入口處都有安檢人員和工作人員看守,沒機票根本不可能進入機場。此事件暴露了敦煌機場安全保衛工作存在漏洞。
敦煌機場黨委書記潘有軍說,機場方面已將此事交由公安機關處理。在談到死者姨父盧九貴想要通過國家對煤礦安全事故的賠償標準來向機場索賠時,潘書記指出兩者之間沒有類比性,也不會參照昆明墜機事件的做法,就機場方面來說也不存在賠償這一提法。
潘有軍引用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說,國家是明文禁止攀(鑽)越、損毀機場防護圍欄和無證人員進入機場控制區的,違者是要受到治安條例等相關法律處罰的。李德朝侵入機場控制區並侵入飛機的行為造成了惡劣的後果,機場方面將有權向他和他的監護人追究責任。
潘說,出於人道考慮,機場方面可以支付其家屬交通住宿費用以及後事處理的一些費用。若李德朝家庭確實困難,可以考慮補助部分錢財,但絕對沒有賠償之說。
北京華燁律師事務所謝芳律師認為,責任首先是機場方面,他們對於機場內停放的飛機具有安全保障的責任,應當通過安檢發現有小孩非法進入機場,有責任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但是機場並沒有發現、制止,導致事故發生。因此,機場應當對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其次,東航甘肅分公司是從事高速運輸的特殊行業,根據民法通則中關於過錯賠償責任的規定,東航如果不能證明損害結果是受害人所追求的,即不能證明小孩是故意追求自殺或受傷害的結果,就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中國侵權賠償研究方面的權威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兒童扒乘飛機造成損害,首先應當說受害人自己有責任,當然受害人是未成年人,不能說他自己有過錯,但是他的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責任,是明顯的過錯。按照行政規章,飛機場是實行嚴格管理的區域,任何人都不能隨便進去的。擅自進入機場,造成自己的損害,應當責任自負。即使兒童未成年,缺少判斷能力,但他的監護人應該有這方面的監管和約束,應當自己承擔責任。
機場方面堅持自己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也有自己的道理,這就是,如果賠償,將給機場管理帶來很大的問題。根據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隨意進入機場是要受處罰的。所以,確認機場的侵權責任,讓機場賠償有一定的問題。
但是,有幾個問題值得考慮:
第一,機場確實存在過失,起碼有兩個很明顯的疏忽,一是沒有嚴格管理,讓小孩隨便進入了機場;二是飛機的例行檢查有疏忽,對起落架艙起碼沒有好好檢查,也存在過失。雖然飛機屬於高度危險物,一般應當確認為無過錯責任原則,但是都能夠確定其有過錯了,當然應當有責任。因此,機場要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受到一定的制裁,應該通過賠償來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第二,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規則中,經營者對於自己的經營領域中存在對於兒童具有特別誘惑力的危險時,就應當對兒童加以特別的注意義務,防止危險的發生,以保障兒童的安全。現在看,機場顯然對於兒童還沒有盡到這樣的高度注意的義務,因此也發生侵權責任。據此,確定機場應當承擔適當的侵權責任,對於保護兒童,對於提高機場的安全防範,保障安全飛行,都是有意義的。
但是,機場方面即使是有責任,也不是全部責任,應當根據侵權行為法的過失相抵原則,受害人的監護人有重大過失,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機場方面有過失,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而不是免除責任。這樣處理機場和受害人監護人的責任,是比較公平的,也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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