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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3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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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30] 本溪一民警「掃黃」嚇壞女子被判3年

【文匯專訊】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公安分局所屬派出所的一位民警帶領「線人」到歌廳抓賣淫嫖娼現行時,將一名正在休息的女子聶某嚇成「精神病」。聶某家屬將辦案民警董某告上法庭。本溪市平山區法院日前一審認定董某犯非法搜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

 據本溪市平山區檢察院指控,去年9月1日晚,在未經過領導批准、未著警服、沒有攜帶工作證件和未辦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身為本溪平山公安分局崔東派出所巡長的董某,與「線人」王某到另一個派出所管轄的歌廳準備抓嫖娼賣淫現行。進入歌廳時,未表明身份就將歌廳門外一個小房間的房門毀壞,進入該房間,導致正在房間裡休息的20歲女子聶某受驚嚇而住院治療。

 王某承認是自己率先闖入房門,隨後這個女子便受到了驚嚇。據女子的父親聶平說,事發時,女兒正獨自一人在房間看書,王某用腳踹開房門後,直接跳到床上,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逼住女兒,董某則點亮手電筒對準女兒。女兒當時就被嚇抽了,蜷縮在角落裡。

 當晚,聶某被送往本溪市中心醫院接受治療,後經遼寧省精神衛生中心鑒定:聶某為急性應激障礙,其發病與2004年9月1日被驚嚇直接相關。於是聶某家屬將董某及王某告上法庭,並提出了150萬元的經濟、精神賠償請求。

 檢察機關認為,董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與王某非法搜查個體業戶的經營場所,造成他人急性應激障礙的後果,兩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應以非法搜查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調查取證,平山區法院認定:被告人董某和王某已經構成非法搜查罪,董某、王某屬於共同犯罪,董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應從重處罰。為此法院分別判處董某、王某有期徒刑3年、2年,並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聶某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12萬餘元。法院還駁回了聶某要求董某所在單位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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