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6-30] 京一民政局違法為精神病人辦離婚
【文匯專訊】去年4月,馬女士在精神分裂症病發期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去年底,她起訴東城區民政局,要求撤銷離婚登記。
據《北京晚報》報道,今天上午,此案在東城法院開庭審理並宣判,民政局為精神病人登記離婚的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
法庭上,身著一身黑衣的馬女士坐在原告席上,馬女士的代理人指出,去年4月馬女士辦理離婚登記時患有精神分裂症,民政局在未查明真相的情況下登記離婚的行為違反了有關規定,離婚登記理應撤銷。審判長當庭宣讀了法院委託對馬女士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最終結果:馬女士在離婚期間處於病發階段,無民事行為能力。
民政局代理人則表示:「離婚登記員在為馬女士辦理離婚登記時,履行了完善的手續,多次詢問雙方是否自願離婚。馬女士表現正常,自己填寫各項表格並簽字,工作人員通過目測認為馬女士當時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民政局已經盡到了審查義務,民政局不是醫院,只能進行形式審查。沒有法律規定民政局必須要審查申請人精神是否正常。」
馬女士的前夫陳先生今天作為第三人出庭,他在前妻起訴民政局後,又與他人辦理了再婚的手續。如果法院撤銷民政局的離婚登記,那麼陳先生將面臨重婚。休庭期間,陳先生主動走到前妻面前,想對自己的婚姻命運做最後的努力,卻被馬女士的姐姐擋住了。馬女士的姐姐告訴記者,即使撤銷了離婚,因為雙方已經沒有感情基礎,不可能生活在一起,但他們想等馬女士的精神正常後,由馬女士自己決定是否離婚以及財產分配和子女的撫養權問題。
法庭審理後當庭宣判,確認了民政局為馬女士和陳先生登記離婚的行政行為違法,但法院考慮到陳先生再婚的情況,並沒有判決撤銷這一離婚登記,這意味著雙方的離婚登記仍然有效。馬女士一方表示自己的訴訟目的並沒有達到,他們將進一步考慮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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