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6-30] 醫療機構制劑將不得上市銷售
【文匯專訊】新華網消息,醫療機構制劑是指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臨床需要經批准而配製、自用的固定處方制劑。儘管醫療機構制劑是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但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公佈《醫療機構制劑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仍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或者變相銷售,不得發佈廣告。
為加強對醫療機構制劑的管理,規範醫療機構制劑的申報與審批,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公佈了《醫療機構制劑註冊管理辦法》(試行),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據這一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醫療機構制劑申報:市場上已有供應的品種,含有未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分的品種,除變態反應原外的生物製品,中藥注射劑,中藥、化學藥組成的復方制劑,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制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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