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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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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8] 渝首例「童養媳」案落定

【文匯專訊】據中國法院網報道,重慶江津市人民法院近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羅某祥強姦案,並當庭宣判,被告人羅某祥犯強姦罪,免於刑事處罰。宣判後,羅某祥未上訴,受害人未上訴,檢察院也未抗訴,至此,這起備受關注的「童養媳」案落下帷幕。

 小芳(化名)的母親是癡呆病人,兄長未成年,父親已經病故,2002年上半年,一家三口來便到其姨娘家生活。姨娘感到負擔不起,就通過旁人給小芳介紹男朋友。經中間人的撮合,胡、羅兩家經小芳和羅某祥同意後商定,小芳給羅某祥為妻。由於小芳年齡太小,羅某祥就以其父親羅某某抱養女為名將小芳帶回家中,待到結婚年齡時辦理結婚手續。其間,小芳的姨娘告訴羅慶祥,小芳的年齡只有13歲。

 2002年10月13日,羅某祥將未滿13週歲的幼女小芳帶回家中作媳婦。當晚和次日晚,羅某祥與小芳自願發生性關係。案發後,被告人羅某祥與小芳共同外出打工,共同在一起生活。

 法院認為,姦淫幼女是指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的行為。一般地說,不論幼女是否同意,只要與幼女發生了性的行為,就構成犯罪。被告人羅某祥已與未滿14週歲的幼女小芳發生了性行為,其行為即構成強姦罪。

 但是,法院認為,本案的男女雙方在發生性行為時都把對方當作自己的配偶,直到現在都共同生活在一起。如果按一般的強姦罪論處,再用刑罰來懲罰被告人,不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利,勢必使受害人生活更無著落。被告人羅某祥的強姦行為與那種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慾,肆意侵犯受害人性權利的強姦行為有著很大的區別;同時被告人羅慶祥的強姦行為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輕微。因此,鑒於以上原因和受害人家庭的特殊情況,法院做出了對被告人羅某祥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作者: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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